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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罗青云与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855号原告:罗青云,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炎炎,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瑶,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蒋红,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原告罗青云与被告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罗青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青云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唐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