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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春晓、陈芸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晓,陈芸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陶春晓,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陈芸薇,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陶春晓与被执行人陈芸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芸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3161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陶春晓,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芸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春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芸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芸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陶春晓发现被执行人陈芸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