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董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董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94号原告刘亚飞,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董志春,男,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亚飞与被告董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亚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亚飞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