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斌与石菁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斌,石菁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斌,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菁松,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斌与被上诉人石菁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罗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何福江审 判 员 杨书钢代理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