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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结枝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结枝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结枝。辩护人钟夏,广西全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结枝犯行贿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结枝及其辩护人钟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容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5月1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2月22日、2017年6月8日,本院根据容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梁结枝分包广西某土木公司中标的玉林市自来水公司的郁江引水3标段工程。在签订合同前,梁结枝与时任玉林市自来水公司的梁某1商议,决定给梁某1好处费50万元。2013年1月份,梁结枝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于2013年2月5日至8日,梁结枝将50万元转入梁某1提供的蒋某账户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结枝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梁结枝定罪处罚。被告人梁结枝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玉林市自来水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7月16日,梁某1任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2012年12月24日,广西某土木公司中标玉林市自来水公司郁江引水工程3标段工程,被告人梁结枝通过向广西某土木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方式分包该工程。梁结枝取得该工程的承建权后与梁某1商议,由梁结枝给付梁某1好处费50万元,请求梁某1对该工程给予关照。经广西某土木公司申请,2013年1月28日,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将郁江引水工程3标段工程的预付款3552020.19元转到广西某土木公司,同月31日,广西某土木公司将其中240万元转入梁结枝个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62×××88)。2013年2月5日,梁结枝从其账户将38万元存入梁某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56),将19万元存入梁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07)。同日,梁结枝根据梁某1提供的蒋某账户(账号:62×××99)从梁某2账户转17万元、从梁某3账户转10万元到蒋某账户。同月8日,梁结枝从其个人账户转7万元、从梁某2账户转2万元、从梁某3账户转14万元到蒋某账户。梁结枝先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好处费给梁某1。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玉林市自来水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梁某1。3、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明2008年7月16日,梁某1任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4、中标通知书,证明2012年12月24日,广西某土木公司中标玉林市自来水公司郁江引水工程3标段工程。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2年12月31日,玉林市自来水公司与广西某土木公司签订了郁江引水工程3标段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证明广西某土木公司让梁结枝挂靠承包郁江引水3标段工程。7、工程预付款支付申请,2013年1月25日,广西某土木公司向玉林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工程预付款3552020.19元。梁某1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意支付。8、付款申请表,转账支票存根、预付工程款明细表、建筑业统一发票,证明2013年1月28日,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向广西某土木公司的账户汇入工程预付款3552020.19元。2013年5月6日,广西某土木公司将正式发票开具给玉林市自来水公司。9、郁江引水工程DN1600引水管线工程收支明细,证明2013年1月28日,广西某土木公司收到郁江引水3标段工程预付款3552020.19元,于2013年1月31日将其中240万元转出。10、协助查询通知书、梁结枝银行账户流水及转账凭证,证明梁结枝62×××88的账户于2013年1月31日转入240万元,2013年2月5日,梁结枝从该账户将38万元转到梁某3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将19万元转到梁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2013年2月8日,梁结枝从该账户转7万元到蒋某账户。11、协助查询通知书、梁某2银行账户流水及转账凭证,证明梁某2的账户于2013年2月5日收到梁结枝转给的19万元,同日该账户将17万元转到蒋某账户,同年2月8日又向蒋某账户转账2万元。12、协助查询通知书、梁某3银行账户流水及转账凭证,证明梁某3的账户于2013年2月5日收到梁结枝转给的38万元,同日该账户将10万元转到蒋某账户,同年2月8日又向蒋某账户转账14万元。13、查封扣押清单,证明从梁结枝身上扣押到卡号为62×××56户名为梁某2的银行卡。14、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3月22日,梁结枝因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15、证人刘某、罗某、王某、邹某的证言,证明其几人均是广西某土木公司的员工,玉林自来水公司郁江引水3标段工程虽是广西某土木公司中标,但实际是梁结枝挂靠广西某土木公司承建的。1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卡号为62×××99的工商银行卡不是其使用,账户的存取款情况其均不清楚,凭证上的名也不是其签。17、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户名为蒋某卡号为62×××99的工商银行卡是其用蒋某的身份证开的,蒋某并不知情,其将卡号告诉梁结枝,2013年2月5日和8日,梁结枝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将50万元转到该账户,这是梁结枝送给其的好处费。18、被告人梁结枝供述,证明其是通过其本人及梁某2、梁某3的账户转钱给梁某1的,梁某2、梁某3的账户是由其控制的,转给梁某1的账户是梁某1提供的蒋某的账户。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结枝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梁结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结枝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结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结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梁东丽代理审判员  梁XX人民陪审员  李胜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