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佩君与熊学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佩君,熊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任佩君,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学先,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执行人任佩君与被执行人熊学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39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