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以艳与刘家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艳,刘家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以艳,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石阡县石牛寨。被执行人:刘家盛,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清水大道。本院在执行王以艳申请执行刘家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36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4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了7000元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智强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