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青与孙平、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孙平,王辉,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817号原告:孙青,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孙平,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季,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辉,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王琦,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原告孙青与被告孙平、王辉、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孙青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青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平、王辉、王琦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孙青负担。审判员 高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