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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宋文锋与孔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锋,孔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宋文锋,男,汉族,吴堡县发展改革局职工。被执行人孔彦龙,男,汉族,吴堡县公安局干警。宋文锋与孔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孔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宋文锋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1日算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孔彦龙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宋文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文锋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