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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炫洙与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炫洙,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275号原告:金炫洙,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沈正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平,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钢,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毛寄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湾,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炫洙与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