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李祥中与郁宝杰、皇甫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中,郁宝杰,皇甫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425号原告:李祥中,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其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郁宝杰(曾用名郁杰),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皇甫红伟,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中诉被告郁宝杰、皇甫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宋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李祥中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李祥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敬永审 判 员 赵贵欣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明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