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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李祥中与郁宝杰、皇甫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中,郁宝杰,皇甫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425号原告:李祥中,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其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郁宝杰(曾用名郁杰),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皇甫红伟,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中诉被告郁宝杰、皇甫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宋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李祥中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李祥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敬永审 判 员  赵贵欣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明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