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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9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泓屾与赵国江杨聪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泓屾,杨聪艺,赵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9988号之一原告:邹泓屾,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聪艺,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德,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江,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邹泓屾与被告赵国江、杨聪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现原告邹泓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泓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泓屾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