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立国与张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国,张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54号原告:宋立国,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忠敏,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宋立国与被告张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宋立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立国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