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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50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付晓,行长。被告:李娜。被告: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菲。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案件申请费595元,共计121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