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50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付晓,行长。被告:李娜。被告: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菲。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娜、潍坊海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案件申请费595元,共计121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