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超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超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郑超华,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被执行人陈秀芬,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郑超华申请执行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秀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