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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于建华与被执行人黑河市鹏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葛云飞、葛云鹏、葛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华,黑河市鹏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葛云飞,葛云鹏,葛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华,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市鹏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葛云飞,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云鹏,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雪莹,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华与被执行人黑河市鹏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葛云飞、葛云鹏、葛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建华对被执行人黑河市鹏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葛云飞、葛云鹏、葛雪莹享有债权705,400.00元。被执行人葛云飞名下位于爱辉区中房公司佳苑小区住宅楼,面积174.84平方米,房产证号:S201126**;位于爱辉区中医院北侧综合楼,面积1393.08平方米,房产证号:S200838**;位于爱辉区中医院北侧综合楼,面积1494.34平方米,房产证号:S20095460-1房产,我院已依法查封了葛云飞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黑河市鹏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葛云飞、葛云鹏、葛雪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建华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