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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李世权、蒋邵芳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李世权,蒋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世权,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蒋邵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权、蒋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李世权、蒋邵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权、蒋邵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和调查,没有发现李世权、蒋邵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斌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世权、蒋邵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思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