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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越明、陈伟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越明,陈伟刚,许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473号申请执行人朱越明,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伟刚,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许滕斌,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越明、陈伟刚与被执行人许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越明、陈伟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越明、陈伟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