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潘维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潘维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被执行人潘维誉。本院在执行李志文与潘维誉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