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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杜森、谢文礼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森,谢文礼,王华,王军贤,夏喜,蒋斌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森,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谢文礼,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湘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王华,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30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王军贤,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湘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夏喜,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湘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蒋斌,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森、谢文礼、王华、王军贤、吴某、夏���、蒋斌、覃启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森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6)湘06刑终120号刑事裁定,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覃启彪不在案,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将吴泽民、覃启彪所涉案件退回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贤、夏喜、谢文礼、王华、蒋斌、杜森到庭参加了诉讼,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湘06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杜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月12日2时许,盛某(已判刑)在原岳阳��环保局院里将停放在楼下的被害人刘某的牌号湘F×××××的丰田CT6491普拉多越野车盗走。同年1月17日10时许,盛某将该盗赃车换上一副赣A×××××的假牌照伙同王海波(已判刑)将该车开到湘阴销售。当天,王海波联系了邓德云(已判刑),要邓德云帮忙将该车转手出去,说有一定的好处费。邓德云又联系吴某,说明将车转手后有3000元的好处费。吴某又找到汨罗市吉利车行的老板被告人王军贤,要王军贤想办法将车卖出去,并说将车卖掉有3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王军贤联系了在长沙从事修理行业的被告人夏喜,要夏喜帮忙将车销售出去,并说明事后有感谢费。被告人夏喜又联系长沙二手车行老板被告人谢文礼,说明要将该车转手的信息,并说有一定的好处费。被告人谢文礼喊来被告人王华,要王华收购这台车。当天,两人开着王华的车来到湘阴县城。在湘阴一茶楼商谈后,王华得知该车既没有车辆行驶证又没有车辆登记证书,对方又不写抵押合同,决定不要这台车。谢文礼看到车况不错,有利可图,于是找王华借钱,自己以5万元将该车买下。谢文礼付给盛某3万元现金作为购车款,另外通过被告人王华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到被告人王军贤的账上。被告人王军贤将其中的1万元转交给了盛某,剩余的1万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吴某3000元,被告人夏喜2800元,邓德云约1200元,自己得了3000元。一个月后,王华多次找谢文礼还钱,谢文礼没有钱,于是两人商量将该车卖掉,赚取的钱平分。2015年3月2日,谢文礼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卖车,并注明了车辆没有行驶证和登记证,通过微信联系后将该车以11.9万元的价格卖给朱彪(在逃)。朱彪又通过微信,将车以13万的价格卖给了在贵州贵阳开修理厂的被告人杜森,并通过物流将该车发给了杜森。杜森收到该车后在没有看到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9日通过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任职的朋友刘洪涛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平台显示,车辆处于正常管理状态,并未登记为盗抢车。于是杜森在自己经营的修理厂里将该车拆解,将车的外壳和部分零部件安装到在其修理厂修理的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一辆丰田普拉多事故(车牌号为贵A×××××)上,将车的发动机、大梁等主体部分与换下来的事故车的零配件拼装成一辆整车伪装成事故车通过物流发往广州市,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广州销售配件的被告人蒋斌,抵偿了其欠蒋斌的汽车配件货款。蒋斌在没有看到该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的情况下,将该车以4.5万元卖给了覃启彪。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被盗丰田CT6491普拉多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85300元。被告人谢文礼非法获利3.3万元,被告人王华非法获利3.2万元,王军贤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夏喜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蒋斌非法获利1.5万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王军贤在湘阴县城被抓获归案。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文礼在长沙市被抓获归案。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杜森在贵阳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夏喜、王华、蒋斌先后于2O15年6月17日、6月29日、7月29日到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自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谢文礼已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被告人王华已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被告人杜森已赔偿刘某损失12.5万元,被告人蒋斌已赔偿刘某损失1.5万元,上述各被告人均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已依法扣押被告人王军贤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谢文礼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王华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蒋斌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杜森的��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被盗车辆信息、银行账户明细、抓获、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盗车辆活动轨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文礼、王华、王军贤、夏喜、杜森、蒋斌明知是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赃车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买卖或介绍买卖、拆解、拼装,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华、夏喜、蒋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文礼、王军贤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谢文礼、王华、蒋斌、杜森。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文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三、被告人王军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夏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五、被告���杜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蒋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军贤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夏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被告人谢文礼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王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蒋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上诉人杜森提出:1、其没有非法获利,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数额标准。2、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没有标注盗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能认定其系明知。3、其对涉案车辆是否系被盗车辆有异议。4、其受上手卖家朱彪欺骗购车后,朱彪未到案,不能对其定罪���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杜森、原审被告人谢文礼、王华、王军贤、夏喜、蒋斌买卖或介绍买卖、拆解、拼装被盗窃的牌号为湘F×××××的丰田CT6491普拉多越野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森、原审被告人谢文礼、王华、王军贤、夏喜、蒋斌明知是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买卖或介绍卖卖、拆解、拼装,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王华、夏喜、蒋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谢文礼、王军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谢文礼、王华、王军贤、夏喜、蒋斌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杜森、原审��告人谢文礼、王华、蒋斌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杜森上诉提出其没有非法获利,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数额标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的数额标准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至10000元以上,该案所涉车辆经鉴定价值285300元,远远超过该标准,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森提出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没有标注盗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能认定其系明知是盗抢车辆而收购,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标准有两种情形:(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杜森的行为符合“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是公安机关用于行政管理的内部网络平台,内网平台未登记为盗抢车并不能证明该车必定不是盗抢车,该查询不能取代“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杜森没有尽到有效的审查义务,该意见不予采纳。杜森提出其对涉案车辆是否系被盗车辆有异议。杜森购买、拆解的车辆系盛某盗窃所获,盛某已因该犯罪被判刑,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杜森还提出其受上手卖家朱彪欺骗购车后,朱彪未到案,不能对其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杜森对本案中的客观事实并无异议,朱彪未到案不影响本案事实及对杜森的定罪量刑,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喻蓓蓓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