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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5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569号之四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石、何玉妮、张荣秀、张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并认定,张振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振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