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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文辉、张洪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辉,张洪博,高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辉。被执行人:张洪博。被执行人:高莉。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辉与被执行人张洪博、高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文辉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