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郭馨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郭馨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17号原告:王曙光,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郭馨萍,女,199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王曙光与被告郭馨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曙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因被告郭馨萍已自动履行,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曙光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