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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玲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玲玲,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玲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杨玲玲到石狮市八七路鸳鸯池公园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蒋某。被告人杨玲玲于2016年9月29日在石狮市八七路宏利宾馆703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玲玲的供述与辩解;4、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被告人杨玲玲、证人蒋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视频。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玲玲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杨玲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杨玲玲到石狮市八七路鸳鸯池公园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蒋某。被告人杨玲玲于2016年9月29日在石狮市八七路宏利宾馆703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8日21时许,她用微信跟一个微信号为×××、昵称为“么么荙”的女孩子联系,让“么么荙”帮她购买冰毒,她转了300元给“么么荙”,双方约好在石狮市八七路鸳鸯池公园门口交易,“么么荙”把冰毒放在公园门口左手最后一个花圃上,她过去花圃找到冰毒,拿回去吸食了。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17时许,他和杨玲玲在石狮市八七路宏利宾馆703房间内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杨玲玲有告诉他说,9月28日晚上大概9时左右,杨玲玲的姐妹蒋某(他是在杨玲玲的微信看到这个名字的)找杨玲玲拿毒品冰毒,杨玲玲就找万某拿毒品冰毒,然后转手拿给蒋某。她们是通过手机微信转帐的,具体多少钱他不清楚。3、证人万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8日21时许,杨玲玲(微信号为×××、微信名为“么么荙”)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地方买200元毒品冰毒,她跟杨玲玲说要问一下别人。后她下楼刚好碰到之前她知道有在吸食冰毒的姓“陈”的男子,于是她就问该男子能不能拿到200元冰毒,该男子说有,就开车去拿。这中间她就跟杨玲玲说可以拿到冰毒,让杨玲玲把钱转过来给她,然后杨玲玲告诉她说其现在住在石狮市宏利宾馆。姓“陈”的男子拿完毒品冰毒后就过来载她一起去宏利宾馆,当时她是在车上从车窗把毒品拿给杨玲玲的,然后她们就开车走了。4、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侦破过程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玲玲的经过等情况。5、辩认笔录、相关照片,证实证人蒋某、万某分别辩认出被告人杨玲玲。被告人杨玲玲分别辩认出证人蒋某、万某。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玲玲处扣押手机一部的情况。7、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玲玲、证人蒋某、张某、万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8、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杨玲玲与证人蒋某、万某之间微信转帐的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张某、蒋某因吸毒分别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玲玲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1、被告人杨玲玲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玲玲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玲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杨玲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