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潘多才、丁亮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潘多才,丁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619号原告: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B单元。法定代表人:ANTHONYCHENG(郑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福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多才,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丁亮,女,1982年09月1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多才、丁亮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方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多才、丁亮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