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胡夕月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2042号被执行人胡夕月,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夕月盗窃罪一案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胡夕月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保证金3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