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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朱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1307���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75114。委托代理人李占元,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雪峰,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赵县,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雪峰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504.76元(截止2017年5月21日的利息)。二、被告朱雪峰于2017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2017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9002元,由被告���雪峰减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竞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