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4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健,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捕前住本村。2017年5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健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赵健驾驶冀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藁城区昌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307国道向东右转弯时,与沿307国道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北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尚某相撞,造成尚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健表示谅解。被告人赵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吴某、李某、赵某1证言,被告人赵健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尚某、被告人赵健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谅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他人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健案发后及时报警,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