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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沈香蕊与葛张景、葛建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香蕊,葛张景,葛建立,葛玉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138号原告:沈香蕊,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坤,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张景,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葛建立,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葛玉波,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沈香蕊与被告葛张景、葛建立、葛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香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坤、被告葛张景、葛建立、葛玉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香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葛元臣、葛建立、葛玉波立即停止妨害,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被告葛张景、葛建立、葛玉波在原告沈香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耕地内非法建设房屋。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经原告劝阻,被告拒绝改正仍进行违法建设。被告葛张景、葛建立、葛玉波辩称,为搞好美丽乡村建设,根据范县人民政府、范县王楼镇人民政府规划,范县王楼镇葛庄村民委员会召开代表开会讨论通过,在葛庄村村东、村北建设美丽乡村,对葛庄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调整。本案中,原告诉称其承包的耕地,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已将调整为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豫国土资函[2016]16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范县2013年度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区位调整的批复》,根据土地调整的情况,对葛庄村村民承包的耕地重新进行了确权,并由范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已不是其诉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涉案土地的性质已成为建设用地,范县王楼镇各庄村民委员会按照新农村建设方案要求将建设用地划拨三被告使用,三被告按照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建设房屋,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现已耕种重新调整后的耕地,原告现住的宅基也是我村其他村民的原耕地,经调整后由原告使用。三被告建设房屋使用土地由村委会交付三被告使用,原告如有异议应起诉村委会。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被告所举范县王楼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据、范县王楼镇葛庄村民委员会证明相互矛盾,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效力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本院对原告所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予采信。原告所举照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葛文英证明,出具证明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王楼镇人民政府证明、范县王楼镇葛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告所举以上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香蕊与被告葛张景、葛建立、葛玉波四被告均系范县王楼镇葛庄村村民。原告沈香蕊诉称三被告将其承包土地上的建设房屋,被告称根据范县人民政府、范县王楼镇人民政府规划,经范县王楼镇葛庄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已将葛庄村村民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原告不是涉案土地承包人。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原告诉称其三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建筑恢复原状,被告称原告所诉土地经合法程序已调整,原告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户。该案实际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香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 伟审 判 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