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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远亮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远亮,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龙井市老头沟镇,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烽火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远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远亮在延吉市进学街双阳小区8号楼4单元602室,以抵押伪造的延吉市新月食品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远亮向王志佳偿还人民币4,700.0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远亮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民警抓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远亮的父母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23,0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张远亮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远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借款合同、还款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于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远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亮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远亮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远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崔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