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过房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采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过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53号罪犯黄过房,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过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过房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过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过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过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共累计考核分1849分,共兑现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过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过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