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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45号。负责人:陈仁荣,该公司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198号汇乐馨苑27栋营业房(西湖路176、178号)。法定代表人:石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鑫鸿,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表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上诉人四川慧尔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