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云亮、胡华其等与杨世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亮,胡华其,杨世平,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453号原告:田云亮,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胡华其,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杨世平,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熊某。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某。地址:昆明市。原告田云亮、胡华其与被告杨世平、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已承诺给付劳务报酬7000元”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云亮、胡华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亮、胡华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云亮负担。审判员 李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