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伟、吴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吴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吴罡,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吴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3日权利人黄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罡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罡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86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28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罡银行存款1626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