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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洪文与张俊波、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文,张俊波,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12号原告:张洪文,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俊波,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西街远通饭店对面。张洪文与张俊波、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洪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张洪文负担。审判员  宋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