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洪文与张俊波、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文,张俊波,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12号原告:张洪文,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俊波,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西街远通饭店对面。张洪文与张俊波、梅河口市博亿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洪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张洪文负担。审判员 宋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