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7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初102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某某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好,特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