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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7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初102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某某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好,特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