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伟与被执行人马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马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46号之二申请人马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50********,男,回族,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号新兴商住楼****室。被执行人马志新,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0********,男,回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申请人马伟与被执行人马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志新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马伟借款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99元,共计303899元。因被执行人马志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志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人303899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中“马志新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马伟借款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9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