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崇陶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崇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李崇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崇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95076.4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中轮候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崇陶名下轿车,但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1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浩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候贵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