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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儒生诉桑胜利、陕西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儒生,桑胜利,陕西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409号原告:吴儒生,男,汉族,1954年4月7日生。被告:桑胜利,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被告:陕西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物联网大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李新卫,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12号。法定代表人:马钧武,公司经理。原告吴儒生诉被告桑胜利、陕西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2017年5月28日,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向吴儒生亲属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吴儒生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5月2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儒生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5月27日死亡,吴儒生系本案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吴儒生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