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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小燕、黄小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恒鑫建材有限公司,王小燕,黄小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83号原告:内江市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卓娜。委托代理人:王延春,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旭沁,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小燕,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黄小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内江市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燕、黄小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江市恒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