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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多杰才仁罚金、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杰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45号执行移送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多杰才仁本院在执行多杰才仁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