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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熙与鲁乔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熙,鲁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96号申请人李熙,男,1969年7月16日生,住沧源县。被执行人鲁乔英,女,1977年2月22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李熙与被执行人鲁乔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鲁乔英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名下除有一辆号牌为云SXXX**比亚迪小汽车登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该辆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查明,鲁乔英在云南力兴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无房产证),因鲁乔因没有按约定还款,云南力兴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到云县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房屋,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将鲁乔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刘柱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