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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马口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马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法定代表人高建党,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500元及利息,另承担执行费1775元,共计14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因受去产能限产整合影响,被执行人效益下滑,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其员工工资滞发;其银行无存款记录,另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矿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