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王艳、蔡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王艳,蔡芝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8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组织机构代码67424509-8。负责人:杨志强,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兵,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蔡芝友,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王艳、蔡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芝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邮储银行撤回对蔡芝友的起诉。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