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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伏鸿君与廖跃春、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鸿君,廖跃春,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伏鸿君,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廖跃春,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黄平,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伏鸿君诉被执行人廖跃春、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证券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柳 审判员 陈锦明 审判员 杨丽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