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91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延庆、张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延庆,张卜文,高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延庆,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被执行人张卜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被执行人高慧琴,女,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本院在执行何延庆申请张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国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