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泗水县鑫立得纸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彩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鑫立得纸业有限公司,芜湖彩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423号原告:泗水县鑫立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655413-4法定代表人:刘桂玲,经理。被告:芜湖彩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C06号楼114。法定代表人:董朝鸿,董事长。被告:董朝龙,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泗水县鑫立得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彩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县鑫立得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为961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