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红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6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曙光写字楼东四厅临街一层。负责人:吕首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自由街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红春,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县支公司)、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红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寿财险新乡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