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克东与被执行人黄成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东,黄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克东,男,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黄成全,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东与被执行人黄成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克东书面报告其已与被执行人郭龙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杨克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