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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林晓晴、广州腾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晴,广州腾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林晓晴,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州腾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1641室。负责人杜勇。���院在执行林晓晴与广州腾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671.1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欧阳鹏善审判员 梁 为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可 来源: